有效期 (Drug validity) 是控制药品质量的指标之一。因为有相当数量的药包括抗生素、生物制品(酶、血清、疫苗、抗毒素、胰岛素、绒毛膜促性腺激素)的稳定性不够理想,无论采用何种贮藏方法,若放置时间过久,都会产生变化,降低疗效,增加毒性或刺激性。因此,对不稳定的药须规定有效期,以免失效或诱发不良反应。根据卫生部1995年11月3日发文对药品有效期的规定:“有效期是指药品在一定的贮存条件下,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”。“药品有效期的计算按生产批号下一个月1日算起,在药品标签内列出有效期限”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,依据(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之规定,已属于劣药,不能再用!
药品的有效期限有两种概念: 即失效期(Expire date,Expira-tion date,EXP)与有效期(Validity)。失效期是指药品在一定的贮存条件下,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,达到此期限即认为失效,可使用到药品标识物上所标明月份的前1个月的最后1天为止。如失效期为2004年12月,则可用到2004年11月30日。有效期是指可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的期限。可使用到药品标识物上所标明月份的最后1天,如标示有效期为2004年12月,系指使用到2004年12月31日止。目前,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对各种药品(包括注射剂、片剂、胶囊剂、颗粒剂、散剂等)均规定了有效期,没有效期限的药品不得上货架。其标识形式为:“有效期至X年X月X日”。